竞业限制制度检视

         

摘要

竞业限制制度在制度、主体、客体、内容层面都存在着相应的利益冲突,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公众而言,竞业限制制度各有利弊,并且竞业限制协议执行的严格程度和其所造成的影响具有相关性。从性质角度而言,竞业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限制竞争,其是与保密协议不同的独立合同,重在对员工离职后的行为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可保护利益的审查阶段。司法实践可在合同语境下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在合同一般规定方面,关注竞业限制制度中可保护利益的必要性审查及可保护利益的范围;在合同订立阶段注重考察签订时、离职情形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影响、合同主体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影响;在合同效力评估阶段,注重"限制竞争"条款的合理性分析以及新时代竞争关系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合同履行阶段注重权利义务对等,补偿金和违约金与行业要求相适应;在违约与救济层面关注其他可能引入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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