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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法律对策

         

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发案地区不断延伸扩展,目前已遍及四川、云南、贵州、河北、河南、山东、安徽、福建、湖南、广西等二十几个省、自治区的一些县,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据统计,1989年11月至1990年10月间,全国共抓获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5.4万余名。1990年1月至10月,我国发生的这类案件数比1989年同期上升了60%。同时,这种犯罪活动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特点,主要是: 犯罪所涉对象扩大化。过去拐卖的对象主要是妇女,多数是农村文化素质差的未婚青年妇女,现在扩大为妇女和儿童,且层次增多。被拐卖的妇女,由农妇发展到城市的女工、女营业员、女采购员等;由未婚的发展到已婚的;由青年发展到中年和老年;由文化程度低的发展到文化程度高的,其中不乏在校的女中学生,还有个别女研究生。被拐卖的儿童,从前多系男童,而今还有不少女童;在年龄上,除了不满十四岁的儿童外,还有不满6岁的幼儿和不满1岁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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