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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室人”与“同居”——以简牍为核心看战国秦汉时期的农业家庭

         

摘要

"室人""同居"所指均为具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家人,都具有同住的特点,都不包括"隶"及奴婢,都要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室人"之间同居所,是从室屋宅院即建筑空间角度上界定的家人;"同居"具有同居住、同户籍、同母的特点,是从户籍、血缘角度上界定的家人。"家"首先是住所、容身之地,其次是同户籍的法律认定。"室人"与"同居"从这两方面分别体现"家"的突出特点。"同居"是法律用语,在一切都以"户"为单位,重视"户"的连带责任的战国、秦及汉初,它作为常用术语出现。战国晚期至汉初,"同居"渐渐不再被使用,"同产"指代同父母的兄弟姊妹的法律用语与父母、妻、子并列出现于法律条文中成为连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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