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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摘要

吉政发[2018]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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