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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全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财政综合部门应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过渡户,以前已经设立的必须自1997年元月1日起取消,并将过渡户中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转入同级财政部门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二、土地受让方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帐号和交款时间将土地出让价款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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