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淮法治》 >高空抛物罪首案的警示意义

高空抛物罪首案的警示意义

         

摘要

cqvip:《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此案具有样本作用和警示意义。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过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通常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文明行为,难以有效保障"头顶上的安全"。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 |2021年第5期|23|共1页
  • 作者

    张淳艺;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