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淮法治》 >立有两份遗嘱,应当以哪份为准?

立有两份遗嘱,应当以哪份为准?

         

摘要

cqvip:[基本案情]老曹早年丧偶后一直没有再婚,独自把一双儿女拉扯大。2004年,老曹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早年过度操劳,老曹在年近七十时自理能力就变差了,饮食起居基本上由女儿曹阳照料,其儿子曹诚在外省工作并安家很少回来看望老父亲。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 |2019年第20期|59|共1页
  • 作者

    老潘;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