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淮法治》 >论宪法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

论宪法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

         

摘要

cqvip: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普通话不等同于汉语。汉语是一种语言,普通话是汉语中的一种标准语。汉语除了普通话外,还包括北方话、吴语、粤语、闽语、客家话等七大方言,两者不能混淆。第二,汉语不等同于“汉族的语言”。从语言起源学角度来看,汉语当然是汉族的语言;但从语言社会学的角度来讲。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