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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未烂 遗孀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摘要

1997年8月11日、10月30日,被告刘雨、李玲夫妇分两次向刘文借款365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为不定期借款。2002年底刘文与刘雨、李玲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结算,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刘雨、李玲重新向刘文出具2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期一年,利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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