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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定位纷争、权利证成与规范构造

         

摘要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权未能明文规定,留下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一份未完成的答卷,并引发个人信息是否应当赋权之争、个人信息“法益”或“权利”保护模式之辨、法教义学上个人信息“权益”或“权利”之分歧及“个人信息权”司法认定与立法之反差。个人信息权可从学理上证成:个人信息利益赋权具有内在正当性,赋权的价值基础在于“人的尊严”,赋权符合数字时代重大法益保护需求,且个人信息利益是一项足以赋权的独立人格利益,该项利益同时具备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项标准,达到传统学理上判断一项利益成为权利的条件。个人信息权可从解释论上进行“三维六位”构造:宪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确立提供根本依据,民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保护搭建框架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构造细化具体内容;个人信息权包括知情决定、限制拒绝、查阅复制、更正补充、迁移、删除等“六位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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