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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为视角

         

摘要

习俗与法律辩证关系的法哲学基础在于界定习俗的概念与类别.习俗是个体习惯与习俗性规范之间的中间状态,习俗的类别可以分为良俗、陋俗与价值表征中立的习俗.食用、利用野生动物陋俗与刑法博弈背后彰显的是个体法益观向双重法益观的转变.法律向食用、杀害野生动物的陋俗挥剑,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机关考虑到习俗因素对野生动物犯罪条款进行修改,最终对以食用为目的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驯养繁殖普通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出罪妥协.价值表征中立的习俗可以用来界定宠物与在野外生长野生动物的概念,以此在刑法上作为出罪依据或者量刑依据.在推动陋俗及其社会观念转型时,亟须建立刑法罪名条款设置的类型化并以实质解释衡量刑法第341条罪名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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