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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拼”恶意模仿“乐高”被判赔偿3000万

         

摘要

<正>2015年起,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人复制乐高玩具,生产出大量含有"乐拼"中文及英文字样系列标识的玩具产品。其中多款标识侵犯了"乐高"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另有一个商标名称与乐高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判决美致公司等三被告赔偿乐高公司30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在案件的终审判决中,广东高院认为,美致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改判"乐拼"赔偿"乐高"相关经济损失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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