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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移植”到“内生”的演变:近代中国商标权取得原则的确定及调整

         

摘要

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浓厚的“移植”色彩,其中以商标法尤为突出.经过与列强的几番博弈,北洋军阀政府最终于1923年将“注册主义”兼采“使用主义”作为商标权取得原则,其实质是通过简单的法律移植来保护洋商的在华利益.随着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分别于1930年、1934年、1946年先后三次进行立法调整,逐步确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商标权取得原则.其确立与调整,成为贯穿近代中国商标法制建设的主线,典型体现了移植法律的“内生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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