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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医药、生物技术领域不可专利客体的演变及启示

         

摘要

我国关于医药、生物技术领域不可专利客体的规定与《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如出一辙.然而,近些年来,欧洲专利局通过狭义解释第53条,极大限缩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这是欧洲为了发展经济,在综合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后作出的理智选择.通过详细分析欧洲专利局的具体做法、动因及结果,认为,在我国域内创新活跃的领域,也应狭义解释不可专利客体,发挥专利法本应具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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