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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股份制金融机构股东出资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探讨

         

摘要

对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政策,目的是为了使我国金融机构能构真正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现代经营管理体制金融企业,产权明晰、资本金充实、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建立以资产质量为中心的内控机制、以利润为中心的激励机制、以市场为中心的组织体系、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架构组成的经营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资本金是股份制企业核心的构成要素。它提供银行开展业务的营运资金、作为划分股东权益的基本标准、用以承担风险损失的资本担保。资本金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充足性是决定企业能否顺利运作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的《公司法》和《刑法》以及其他的法律,对股份制企业的资本金进行了一系列规范性制裁性的规定。并且,由于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在《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及其他的管理条例中,专门针对金融企业的资本金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近几年的法律实践中,有关法律条文存在的不足,对金融企业的规范运行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产生了影响。本文针对我国股份制金融机构股东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一、我国法律对金融机构股东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我国有关金融机构股东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和《金融...

著录项

  • 来源
    《内蒙古统计》 |2006年第1期|P.29-30|共2页
  • 作者

    飞岭;

  •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中国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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