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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税务合规视角对资本化利息的探讨

         

摘要

房地产、大型基建项目具有投资大、资金回收周期等特点,除了动用企业自由资金外,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选择进行借入外部资金。2018年10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中提到,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8.1%,地方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为62%;国内知名的房地产集团,从其2018年上半年定期报告中,其资产负债率均在75%以上,部分甚至达到80%以上。目前规模较大的集团企业会建立起银行贷款、委托贷款、集团内统借统还、股东借款等多种融资手段,有力地为各个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但是针对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借款利息在税法上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如非金融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且超过同期同类利率的借款利息,超过关联方的借款比例产生的利息,以及股东延迟出资期间形成的借款利息费用,均不能税前扣除(下文简称“不合规利息支出”)。本篇对上述不得税前列支的利息资本化的税务合规性进行探讨旨在规范相关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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