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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十六企业共同行政诉讼化解后的反思

         

摘要

2010年5月13日,湖南省祁东县十六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原告)联合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共同行政诉讼,同时把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安监局)告上法庭。其诉讼理由是:原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提出延期申请,三级安监局没有履行延期许可职责,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三级安监局履行延期许可职责,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此案先后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以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庭外协商,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的方式结案。但此案却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十六家企业联合把省、市、县三级安监局同时告上法庭,凸显了本案矛盾产生的深层性、应诉的艰巨性、处理的复杂性。而这一起共同行政诉讼案件在成功化解后,对本案进行认真总结,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工作,又具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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