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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立法创新

         

摘要

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应立法先行,重视制度创新,通过立法将政策利好落到实处。囿于《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地方事权无权突破中央事权的限制,因此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在财税、投资、海关、金融、仲裁等关键领域的制度创新缺乏足够的立法权限。在立法层面解决海南地方立法权受限问题有三条路径:从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长期繁荣发展来看,应争取全国人大将有关经济建设的立法权下放,将海南打造成"经济法律特区";以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为目标,由全国人大制定《自由贸易港法》并在其中予以充分授权;争取中央的一揽子立法授权,将最为迫切的重点立法领域的法律调整适用权一揽子授权给海南,以解决《自由贸易港法》出台之前海南立法权受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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