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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处理部分拒付的手续有待健全

         

摘要

1983年新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执行以后,其会计核算手续未作新的规定,仍沿用人民银行(74)银信字第2号《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联行往来制度,异地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的规定,这个规定中,对付款单位部分拒付时,又遇上承付部分的贷款因存款帐面无款需延期支付的会计处理手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行处遇此问题时,都是等帐面有钱时,再将拒付理由书连同部分承付的货款一并寄送收款行。而有的付款单位延期支付时间较长,致使部分拒付信息的传递时间也被拖长,延误了交易纠纷的处理时效。特别是对一些时间性较强的纠纷还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此类问题时有发生,企业反映强烈,既影响交易双方的关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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