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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以队伍建设之变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摘要

“明明收受了大量钱款,不算受贿又该算什么呢?”这是近段时间以来,萦绕在绵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新进干部李琦心头的一个问题。此前,在该市纪委监委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起案件中,涉案人为某公司老板“办事”时没有收取贿赂,而是在不担任该职务的多年后才收受巨额钱款。2016年的司法解释把这种情况纳入“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上述行为发生在2016年之前,司法解释尚未发布实施,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则,检察机关主张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如何处理这个案件成了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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