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河南社会科学》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摘要

无权代理人需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履行债务的责任形式,实际上也认可了无权代理人合同责任的性质。无论无权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相对人都可以依据该规则请求其履行债务。但是,如果相对人依缔约过失责任主张损害赔偿,需证明无权代理人存在过错。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影响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无权代理人赔偿范围的确定也应当依据其责任性质进行判断。在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应当限于信赖利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