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河南社会科学》 >再论S市水污染案罪名的两难

再论S市水污染案罪名的两难

         

摘要

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全方位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我国法治生态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完善进程的一项重大成果.而S市水污染案罪名之争,无疑是这一重大成果实现的重要推动力.该案罪名的变化,蕴含着司法机关在立法滞后情境下对法律适用的诸多两难选择.回溯该案的意义,在于以全新的法治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以实证借鉴为基础,从刑事政策、正义需求、理念创新等多维度突破实践困境、平衡社会价值,以实现惩治犯罪、保护环境、促进法治之目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