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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性质与算法权力规制

         

摘要

大数据“杀熟”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犯。但其法律性质在学界尚有争议,主要有差别定价说、价格歧视说、价格欺诈说三种观点。大数据“杀熟”的实质是经营者对算法权利的滥用。大数据“杀熟”并非简单的法律规制问题,更是算法权力的多元控制问题。加强对经营者算法权力的控制,建立里应外合的监管机制,才有可能使经营者对互联网时代下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减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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