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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加大环境损害赔偿力度

         

摘要

遏制环境污染,应当从过去单纯依赖行政罚款逐步转化到注重损害赔偿,从过去仅赔偿受害人直接损失到逐步地增加对生态损害的赔偿,从单一的侵权损害赔偿转向多元化的救济机制。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贵州》 |2015年第24期|61|共1页
  • 作者

    王利明;

  •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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