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

         

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我省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具体流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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