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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分析——以广州亚运标志、深圳大运标志的保护为视角

         

摘要

@@ 对于隐性市场行为,业界一般集中将其定义为"偷袭营销"或"伏击营销",学界则一般将之界定为"非赛事赞助商实施某种伏击式营销行为,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行为人与赛事赞助商或与该赛事有其他直接关联"[1].rn针对广州亚运会、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广东省政府和深圳市政府各自出台了相应的特殊标志保护规定,为隐性市场行为的处理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

著录项

  • 来源
    《广东经济》 |2010年第7期|55-56|共2页
  • 作者

    邓楠;

  • 作者单位

    深圳大学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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