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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活动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为的法律性质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许多法条中,都有对于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状、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的规定.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对这一规定的使用也较为广泛.作为水行政执法人员,理当正确认识这些"责令"规定的法律性质,进而达到正确使用这些"责令"规定,做到依法行政.笔者仅就这些"责令"规定的学习与在执法实践活动中的运用,谈点自己浅显的体会.

著录项

  • 来源
    《治淮》 |2004年第6期|14-15|共2页
  • 作者

    左顺荣;

  • 作者单位

    江苏省三河闸管理处,223126;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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