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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纳污能力使用权管理的政策工具研究

         

摘要

2002年,修改后的《水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在划定水功能区后要对水域纳污能力进行核定,以便在科学的基础上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水法》的规定,不仅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河流纳污能力的有限性,而且规定了保护水资源的底线目标,即对河流排污的管理必须以河流纳污能力为基础,入河排污量应当限期削减到纳污能力以下,尚未超过的不得逾越。

著录项

  • 来源
    《治淮》 |2009年第3期|10-11|共2页
  • 作者

    史仁朋; 孙佩; 张卫华;

  • 作者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水利勘测设计院,277000;

    山东省枣庄市胜利渠管理处,277000;

    山东省滕州市水务厨水资源管理办公室,2775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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