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摘要

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般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但是,先行刑事案件中无罪的事实认定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刑事裁判认定无罪,并不导致民事案件必然认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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