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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

         

摘要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江省江山市造纸厂。住所地:江山市十里牌。 诉讼代表人:周梅芬,该厂党委副书记。 被告人:杨云法,男,37岁,浙江省江山市人,原系浙江省江山市造纸厂厂长、法定代表人,2001年8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建国,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浙江省江山市造纸厂(以下简称江山造纸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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