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摘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经请字第4号《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