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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摘要

正安监总培训[2012]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促进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结合近几年安全培训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7年11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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