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辽宁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0年9月29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辽宁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0年9月29日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摘要

正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辽宁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可以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进一步增强对农村邮政服务建设的支持力度,规定由村委会负责设立村邮站没有体现出政府方面的扶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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