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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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