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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文件——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1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从2010年1月1日起,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对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后,取消原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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