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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

         

摘要

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自《民法通则》开始,我国民事立法历来重视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民法总则》虽然也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从正面对一般人格权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各项具体人格权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各项人格权内容、效力等作出规定,其只是对人格权进行了初步确权,并没有真正完成人格权确权的任务.为顺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适应网络时代、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类型,增加规定个人信息权等权利,细化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并对人格权的行使规则、利用规则、限制规则以及权利冲突规则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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