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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财清字[1995]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企业需在1995年9月20日前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总结,上报部清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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