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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分类法》用于档案实体分类之我见

         

摘要

《中国档案分类法》(以下简称《中档法》用于档案实体的分类整理与排架,不仅要考虑可行否,而且还应考虑必要否。笔者就孙钢同志关于用《中档法》立卷、进行案卷和全宗排列谈点认识,以期得到同行的指正。一、用《中档法》统一“归卷类目”有必要,但必须经过对《中档法》调整、改进等工作才可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归卷类目”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能使“归卷类目”的类名更加准确、简明;二是便于利用者查找档案;三是便于全国范围内的档案资源共享。但是,在实践中至少有以下三方面问题,决定了《中档法》在现实情况下不能直接用于“归卷类目”。第一,不同单位形成的档案,数量及内容不同,而“归卷类目”要求各类案卷数量大体一致。《中档法》有些类目太细,如“军事”类,对于非军事机构讲则太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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