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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致脑梗塞的法医学鉴定(附1例报告)

         

摘要

@@ 张某,男,38岁,工人.1998年2月2日张某头面部等身体多处被人用棍棒、拳、脚打伤,受伤当时曾有一过性昏迷,昏迷时间不详,醒后感头晕、视物模糊等.伤后第二天清晨发现自己站立不稳,右手颤抖不定,在当地数家医院检查,见张某头右颞部肿胀、皮下瘀血,双眼球结膜下出血,面部左右不对称,右上肢肌力0级,右下肢肌力Ⅳ级,右上、下肢生理反射亢进,病理反射(+).左侧肢体正常.1998年2月5日(伤后第3天)颅脑CT片显示左侧基底节区新鲜脑梗塞灶,表现为边界不清的低密度区.低密度区内密度不均,散在较高密度的斑点状影.医院确诊为外伤性左基底节区脑梗塞.伤后1年半来我院行法医检查,见被鉴定人面部左右不对称,表现为右面部中枢性轻瘫及舌下神经瘫,右侧肢体轻瘫,右上肢肌力Ⅱ~Ⅲ级,右下肢肌力Ⅳ级.右面部及右侧肢体痛觉明显减退,生理反射右侧肢体亢进,病理反射右侧肢体阳性.左侧肢体正常.当日复查颅脑CT结果显示同一病变部位脑梗塞灶已呈陈旧性软化灶.鉴定结论为急性脑外伤所致左基底节区脑梗塞造成右面瘫、右侧肢体轻偏瘫,属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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