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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性质及救济措施

摘要

我国海事局依法应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并制作《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告书中应查明事故原因,辨明事故责任。但海事局为避免行政诉讼,往往事故原因不甚明确,事故责任又语焉不详,致使海事纠纷中的相对人权利实质上受损,却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文介绍了英国和其它航运大国的做法,提出将海上事故安全调查和海事行政处理相分离的建议,赋予海事行政机关专属执法权,通过事前申辩、听证等互动机制以及事后复议、诉讼的监督体系反而可以加强其公正性,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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