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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环境问题的环境司法应对——以澳大利亚气候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案为例

         

摘要

对于过去五十年来的全球暖化现象,人类活动要负90%的责任已成为基本事实。面对气候变化这一新型环境问题,气候变化诉讼已成为环境法上日益受人关注的环境司法应对方式。澳大利亚气候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案(Gray v.The Minister for Planning and Ors)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这一新型环境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途径,即由相关公民或组织提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诉讼,从而启动对气候变化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文章从我国环境法的环境民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和气候变化诉讼的作用提出我国气候变化环境影响评价诉讼的必要性。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为气候变化议题司法切入的实体法律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为气候变化议题司法切入的程序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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