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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污染是环境侵权吗?

         

摘要

为经营瑜伽理疗工作室,厦门市市民项某(承租方、乙方)于2016年5月15日与吴某(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吴某位于厦门海沧区的一套精装房,用作商住。该房屋为吴某向厦门泰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地置业公司”)购买,交房时间为2015年7月25日。合同签订后,项某和陈某于2016年5月入住该房,并于2017年1月份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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