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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名古屋议定书》下的遗传资源惠益机制

         

摘要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有三个目标,一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二是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三是促进利益的公平平等分享.最后一个目的被认为是实现前两个目的必不可少的一步.因此,在被允许使用遗传资源的前提下,遗传资源的使用者有义务将使用所获得的利益与遗传资源提供者分享.然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在现实中存在诸多限制,最终导致了《名古屋议定书》的出现.本文主要讨《名古屋议定书》下的遗传资源惠益机制及其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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