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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专利申请的主动撤回程序

         

摘要

根据《专利法》第32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本文结合PCT国际申请、欧专局对于“撤回”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内物权法、民法通则中关于权利放弃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人一旦向专利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且其撤回的生效日期应当以提交有效“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之日为准.避免因声明存在形式瑕疵导致视为未提出,并恢复到原来的法律状态,审查程序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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