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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史中的法治

         

摘要

英国法律制度的四个基石是法治、立宪君主制、议会主权以及对基本的个人自由或权利的认可.这些自由根植于古老的普通法,也有1215年《大宪章》的功劳.1225年议会确认的《大宪章》则被视为英国第一部制定法,确立了英国“王在法下”的有限君主制原则.最为重要的自由被认为包含在该版本的第29条里,尽管其落实的过程经过了数个世纪.普通法的四大出庭律师公会也为英国的法治传统奠定了制度基础.由于法治难以准确界定,在特定时代其实际状况有着程度和认识上的差异.但目前清楚的是,奠定法律救济制度的重要措施均始于16世纪.这主要是法律创新的成果,而《大宪章》的成果不在于其文字本身,而在于从其伟大目标推演出来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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