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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使用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存放物品,是借用合同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超市不承担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

         

摘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0日民事判决 被告大润发超市作为一家大型超市,为前来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存包方式。在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印制着“操作手续”和“寄包须知”,其上记载:“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内容,大润发超市已经把只愿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柜内寄存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表示给消费者。原告李杏英看到自助寄存柜上的明示后,仍不用人工寄存而选用责任自负的自助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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