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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企业征信制度——兼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79条的修改

         

摘要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79条关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的规定过于单薄,需要借助企业征信制度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其升级为食品企业征信制度。食品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有助于开辟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模式、有助于发挥食品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效应、有助于解决食品消费领域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在建构食品企业征信制度过程中,应着力规制食品企业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收集行为、评级行为和共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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