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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摘要

<正>本刊讯9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在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意见》明确,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医药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并按等级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投标挂网、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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