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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诉讼代理”的商会——清末民初中国商会法律角色再探析(1904-1914)

         

摘要

在清末民初现代商事制度引入中国过程中,官方与民间存在复杂的权力博弈和利益纠葛,而以前者为主导。商会制度在引入初期,面临与原有司法体制的磨合,并形成对后者的制度性依赖,表现之一是商会除发挥联络商情、调处纠纷等职能外,还扮演着商事纠纷诉讼代理的重要角色,在与官方司法机构的龃龉与协作中,实现其“保商振商”的职责。商会上述角色的形成,一方面缘于中国后发现代化的历史境遇,另一方面缘于清末民初司法、仲裁及商会自身制度的不完善,集中表现为商会调处活动法律效力缺失。上述局面,直到1920年代才随着立法的完善逐渐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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