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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诺裁判思路的体系整合

         

摘要

学界和实务界的通常观点认为,行政允诺的司法审查是在将行政允诺认定为单方行政行为,并且在允诺本身和兑现允诺相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的履责之诉。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在公报案例上的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一案,法院打破了行政允诺基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二分法审查框架,将行政允诺直接认定为行政协议,进而适用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则展开审查,法院由此形成了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一分法审查模式。行政允诺与行政协议具有共通性,以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定审查行政允诺有其适用逻辑。法院以行政允诺法律关系—履行义务之诉的框架审查行政允诺更具妥当性,能够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衡平行政允诺双方的法律地位,实现行政允诺的公共服务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该审查框架之下,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理论不会成为法院认定行政允诺法律关系成立的阻碍;在履行允诺义务判决中,法院判决的具体内容依据是否存在裁量空间以及裁量空间的大小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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